【暴動判囚】涉尖沙咀參與暴動8人囚40至52個月1人判教導所 官斥目無法紀
發布時間: 2022/08/19 12:53
最後更新: 2022/08/19 16:51
9男女涉於2019年8月11日,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, 2人早前於區域法院認罪,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無牌藏有彈藥罪成。其中8名被告今(19日)被判監40至52個月,1人被判入教導所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目無法紀,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。法官又指,被告參與暴動前曾購買裝備,穿上黑衣及帶上口罩參與暴動,並帶備其他衣服以作逃跑之用,眾人明顯是有備而來。
被告依次為李穎淇(30歲)、男童X(17歲)、廖偉明(28歲)、莊嘉灝(27歲)、聶家寶(27歲)、黃千溥(24歲)、羅後成(21歲)、潘冠雄(28歲)及羅漢銘(25歲)。
各被告同被控1項暴動罪,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,與他人參與暴動。羅漢銘另被控1項無牌藏有彈藥罪,指他於同日藏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。
李穎淇及聶嘉寶在開審前已認罪,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項控罪罪成。
法官判刑時指,辯方雖強調本案未有顯示被告親身參與暴力行為,參與程度較低。然而判刑需考慮整個暴動的規模,以阻嚇陪同人士。法官指,被告參與暴動前曾購買裝備,又穿上黑衣及帶上口罩參與暴動,並帶備其他衣服以作逃跑之用,眾人明顯是有備而來。
法官續指,是次暴動人數達至千人,示威者在鬧市中聚集及堵塞馬路,以致交通癱瘓。法官指,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,令巡邏警員需回守警署,警署遭示威者以水馬阻塞投擲硬物及2枚汽油彈,並反投警方發射的催淚彈,以致有警員被燒傷。
法官指,被告目無法紀,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。法官又指,警方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,法庭需保護他們免受傷害。法官又指,雖然本案只有1名警員受傷,但示威者或會對途人和記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,不能忽略當中風險。
法官指,李和聶分別曾撲滅催淚彈,以及與其他示威者推倒4米高台,顯示她們均有實質行為,加上逗留期間曾有2枚汽油彈被擲向警署。法官考慮到兩人認罪,以及李熱心公善,遂判李入獄40個月,聶入獄42個月。
法官又指,考慮到男童X犯案時入世未深,遂將X判入教導所。至於羅漢銘,法官指其干犯的無牌藏有彈藥罪及暴動罪性質不同,遂就兩罪判監52個月。
法官續指,必須堅決打擊漠視法紀、阻礙社會秩序及警方執法的行為,遂就暴動罪將其餘6名被告各判監50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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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